教育部管理办法

“春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5-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春晖计划”项目是教育部为支持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服务并与国内教学科研人员建立合作关系,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设立的项目。“春晖计划”特别支持和鼓励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西部科技、教育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条 “春晖计划”以资助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的方式,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集团化、捆绑式、基地化”的模式,与国内人员合作开展项目研究与实践,主要支持国内人员与海外留学人员已进行项目对接,对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理论和实际意义的项目。
  第三条 “春晖计划”项目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负责立项和管理,由省教育厅组织申报。
  第四条 为推动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海外优秀留学人员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积极争取“春晖计划”项目,规范“春晖计划”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教育部资助参与项目的海外留学人员的单程或双程国际旅费,并对部分项目的国内合作者拨付一定数量的启动经费;地方政府部门和项目单位通过地方项目立项筹措部分配套经费。
  第六条 教育部鼓励通过“春晖计划”项目,多渠道争取项目经费。
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
  第七条 “春晖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程序为:
  1、各单位上报希望与海外留学人员参与合作的项目,填写《教育部“春晖计划”项目表》一式三份,并附上电子版报教育厅国际处,教育厅将各单位申报项目汇总后上报教育部国际司整理发布。省教育厅国际处常年受理项目申报;
  2、海外留学人员从网上或所在国使()馆获取可参与合作项目信息,经批准组成“春晖计划”服务团赴我省开展对口支援活动,并与有关单位课题负责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国内合作者填写《教育部“春晖计划”科研项目申请书》,并附上电子版报教育厅国际处,教育厅审查筛选后,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3、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组织各学科领域专家对合作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经专家评审同意立项的项目,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定立项,下达《教育部“春晖计划”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给予经费资助。
第四章  运 行
  第八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项目执行中期和项目结束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向省教育厅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由省教育厅汇总后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备案。
  第九条 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名称、中外方合作者、时间进度、教育部启动经费数额、其他经费来源数额,取得的主要成果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条 省教育厅接收各单位项目报告书的时间为每年9月份。省教育厅接到各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后,核拨下期项目启动经费。
  第十一条 教育部拨付的项目启动经费应该用于中方与海外留学生共同签字的项目所需的相关经费。包括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论文版面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等与项目有关的开支。各单位要切实保证项目启动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以论文或专著形式在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和交流时,必须在论文或专著上标明< 教育部“春晖计划”资助项目>字样。
  第十三条 对有重大社会和经济影响,且取得重要成果的项目,可申请“春晖计划”予以连续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